纳溪法院:看家狗咬伤人 法官怎么断?

2020-04-27 17:07:00    来源:今日川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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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,是人类的朋友,是忠诚的代名词。当今社会,养狗已经成为了一时尚追求,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,小区、街道、公交车……。但当有一天,你“忠心耿耿”的看家狗咬伤了邻居,“狗”脸无辜地看着你,你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说:不赔?

案前走访


近日,纳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伤人案件。

这个案子有点“难”

今年3月21日,原告陶某饲养的鹅跑到被告杨某、罗某家中,陶某来到其院坝赶鹅时,被二被告饲养的看门狗咬伤。陶某与二人协商未果遂报警,并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。4月3日,陶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杨某、罗某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等6859元。法官阅卷后叹道:难!不是案情难,是考虑到邻里之间的长远相处,宜调不宜判,难!

调解

“案发现场”先走一遭

4月13日一早,承办法官便带着她的团队来到了陶某被咬的现场进行调查。现场可见杨某和罗某家中的狗被一根长约1米铁链拴住(配图),但通过走访周围的邻居,法官发现事有蹊跷,向罗某多次询问才将“拴狗”的情况调查清楚。原来二人家中以前拴狗的铁链长达8米,将陶某咬伤以后,二人怕法院前来调查,将狗换了个拴法。二人表示:狗是拴了的,陶某明知家中有狗还私自前往赶鹅存在过错,不赔!

庭审现场

巡回审判促调解

4月20日上午,本案在原告陶某家中开庭审理。为了促进双方和解,法官专门邀请了该社社长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。在经过法官三轮的释法、劝说工作后,二被告当场赔付了陶某2000元,本案最终得以成功调解。

当庭兑现

法官说法:根据<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>第七十八条之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狗咬伤人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,本案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,即饲养狗的主人原则上都应承担责任,仅存在被咬的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或减责。本案原告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,因此原告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。

法官寄语:一纸判决书往往不能最终解决实际问题。邻里纠纷素来小但繁琐,以调结案,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纠纷,法官办案应以人为本,本着稳定社会和谐,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案件才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办法。

(来源:四川新闻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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